(1)對電壓為3KV及以上的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下列故障及異常運行方式,應裝設相應的保護裝置:
1.定子繞組相間短路;
2.定子繞組單相接地;
3.定子繞組過負荷;
4.定子繞組低電壓;
5.同步電動機失步;
6.同步電動機失磁;
7.同步電動機出現非同步沖擊電流。
二.對高壓電動機繞組及引出線的相間短路,裝設相應的保護裝置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2MW以下的電動機,宜采用電流速斷保護,保護裝置宜采用兩相式。
2.2MW及以上的高壓電動機,或電流速斷保護靈敏系數不符合要求的2MW以下高壓電動機,應裝設縱聯差動保護。
3.保護裝置應動作于跳閘。對于具有自動滅磁裝置的同步電動機,保護裝置尚應動作于滅磁。
三.對單相接的故障,當接地電流大于5A時,應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;當接地電流小于5A時可裝設接地檢測裝置。單相接地電流為10A及以上時保護裝置動作于跳閘;單相接地電流為10A以下時,保護裝置可動作于跳閘或信號.